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2010-08-15 21:51:53
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宅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www.528.com.cn)。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2004年5月21日获得由“528招聘网”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经营,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