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商标鉴定/专家论证 >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544号

2010-08-15 21:46:34
字号: 默认 大 超大

(2004)一中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诚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松德路196号B1。

   法定代表人吴清友,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陶立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顺城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金锡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诚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品公司)诉被告北京世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伟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立峰,被告世博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品公司诉称:原告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获准从2000年起在“图书文具买卖”、“建筑”、“咖啡厅”等商品上有权专用“诚品”标识。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四季青桥东南角的占地5.93公顷楼盘上使用“诚品建筑”名称,并制作大量宣传资料,频繁使用“诚品”字样,同时被告还将“诚品”中文拼音注册成网址www.chengpin.com,对“诚品建筑”进行宣传。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