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协会动态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与在先权利冲突的个人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2010-08-15 10:48:24
字号: 默认 超大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9-02

    美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委员会不久前未准予申请人将“SAM EDELMAN”商标注册在行李箱、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理由是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EDELMAN”(同样使用在第18类的钱包、手提袋、旅行包等商品上)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辩解道,两者根本不可能造成混淆,有关政策明确允许自然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是专商局没有找到申请人提到的“政策”,并且认为SAM EDELMAN虽然是自然人的姓名,但这并不是说姓名可以不受约束地注册为商标,如果它会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仍然不能获准注册。而本案中,“SAM EDELMAN”与在先商标EDELMAN使用的商品有好几种完全相同:而且两个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非常近似。虽然申请人还指出,其公司的首脑SAM EDELMAN在时尚界非常知名。但是,专商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SAM EDELMAN本人的知名度.而且,申请人也没有说明SAM EDELMAN本人的知名度与本案中的商标近似的判断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即使申请人之前已经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专利商标局并没有因此而核准其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