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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院对非营利性组织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作出回复

2010-08-15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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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9-01
  
    近日,欧共体法院针对奥地利法院提请的 Radetzky-0rden诉BKFR的商标撤销案中涉及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作出回复。
本案中,BKFR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为战争中故去的人召开追悼会和其他一些纪念性的服务,还从事保存军事纪念品,协助战后重逢,以及与战后救济有关的募捐等慈善方面的活动。早在‘1996年,BKFR就在奥地利获准注册了一些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在第37类、41类和45类等有关服务。BKFR组织的徽章含有其注册的商标标志。BKFR成员在进行募集和发放捐赠款,以及其他活动的过程中都会佩戴徽章。2004年,Radetzky—Orden对 BKFR的商标提起撤销,认为BKFR的商标在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并未将其徽章使用于商业用途,不属于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规定的商标的“真实使。”。根据一号指令,在一定期间内没有真实使用的商标应当予以撤销。该撤销申请得到了奥地利知识产权局的支持。BKFR不服,提起上诉至法院。奥地利法院中止程序,就如何判断非营利性组织的商标真实使用的问题请示欧共体法院。对此,欧共体法院2008年12月9日作出第C一442/07号初裁,回复指出:如果非营利性组织已经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了有关的商标,那么,它在对外通告、商业义件、广告材料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一号指令中规定的“真实使用”。其会员在募集和发放善款的过程中佩戴含有商标标志的组织徽章的行为.也应视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欧共体法院的这一答复,对于从事慈善等非营利性的组织注册和使用商标,显然是一个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