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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院裁决认为不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未必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0-08-15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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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9-01

    近日,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DaimlerChrysler)在意大利经历了一起商标侵权与外观专利侵权双重诉求的诉讼。在这起诉讼中,意大利法院裁决认为,商品的形状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得到保护,也可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即使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也不意味着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对其Smart车的外形同时拥有共同体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其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意大利均为有效。原告认为一家中国汽车生产商准备进口到意大利的两款车型对其Smart车造成侵权,于是,以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为南将被告诉至都灵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这两款车的进口、宣传和市场推广行为。法院经初步审查,应原告请求颁布了禁令。但是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的问题,法院指定专家进行判断。专家分析认为,进口的两款车型都对原告商标权构成侵犯,但只有一款对原告的外观设计构成侵权。对此,被告抗辩指出,专家意见白相矛盾.既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就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外观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外观设计侵权是以“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的认识为标准,外观设计要求能使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能够产生完全不同的印象。而商标侵权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判断标准,如果一般的消费者会产生混淆,则属商标近似,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在这里,“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对于商品会施以更多的注意,认知程度高于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也会小于注意程度较低的一般消费者。这样一来,即使在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当中不会造成混淆,也不能排除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这就是说,即使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也不意味着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