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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理事会对英国的商标专利立法提出意见

2010-08-15 10: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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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11  
 
    近日,欧共体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26条,正式发出通知,对英国商标专利的立法提出意见,认为英国商标专利法的个别条款没有履行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义务。根据英国现行商标专利法,在英国提起有关商标、专利的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英国拥有住址。欧共体理事会认为,这一要求有悖于欧共体条约第49条的规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9条,共同体内任何限制自由提供服务的规定都必须被废止。也就是说,依照第49条,任何基于国籍的区别待遇均应被禁止。英国商标专利立法对当事人设置的“地址”要求,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49条的中的“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