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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法院不再适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2010-08-15 10: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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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10
  
    最近,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法院在针对挪威法院提起的,关于国际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问题,作出回复指出,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共三个: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应当适用《一号指令》第7条(1)项,即“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一号指令》的该项规定应当理解为排除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适用。此前,欧共体自由贸易联盟法院在1997年裁定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理论。而此次联盟法院的该项回复,则在态度上发生了转变,这将对于阻塞欧共体国家贸易中的某些漏洞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