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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初审法院裁决认为发音也可以成为判断商标近似的关键因素

2010-08-15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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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08

    2008年6月28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对Zipcar公司诉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纠纷一案做出第T一36/07号判决,指出发音也可以成为判断商标近似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Zipcar公司于2003年4月申请注册共同体文字商标ZIPCAR,使用于第39类的车辆出租等服务。金丝雀群岛汽车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其已经在西班牙注册了CICAR商标,同样使用于第39类的车辆租赁预订等服务。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异议处支持了该项异议。Zipcar公司上诉至上诉委员会,遭到驳回,继而又上诉到欧共体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系在西班牙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以西班牙境内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为准。两商标均为无任何含义的词汇,虽然视觉效果有差别,但是两词的西班牙语发音非常近似。同时,两商标所使用的服务都和车辆租赁有关,甚至有部分完全相同。考虑到消费者在对这种服务进行消费时,有时是完全通过电话等VI头的方式进行商谈,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发音就成为本案中判断近似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发音上的近似很可能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发生}昆淆误认。鉴于此,初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协调局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