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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邦最高法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未支持一项立体商标的注册

2010-08-15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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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07

   最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以缺乏显著性和对所使用的商品有描述性为由,没有支持商标申请人的一项“轿车车盖”三维形状的立体商标注册,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汽车部件,车盖上有宝马车专用的肾形冷却格栅。
   2001年,申请人申请的带有“宝马肾形格栅”的轿车车盖立体商标获得注册。后该商标经他人申请,于2003年被德国专利局撤销。申请人于是上诉到德国专利法院,德国专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立体商标属于《德国商标法》第3条2项(1)所指的“仅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和必要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以及(2)所指的“仅由赋予商品某种基本价值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因此不能予以注册。申请人不服,继续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专利法院的处理结果,但并未认同专利法院理由部分。最高院认为虽然这种车盖和其功能有关,但是却不是功能决定的,事实上,市面上存在其他种形状的车盖;而且,车盖不是艺术品,它的基本价值也不是由其形状决定的。该商标不能注册是因为缺乏显著性,并且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具有描述性。一般来讲,一种商品本身的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除非它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本案中的轿车车盖与其他的轿车车盖并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这个立体商标仅仅就是车盖的外形,不含有其他的因素,这构成了对所使用商品的一种描述。鉴于以上两点,该立体商标不能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