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曼公司的蓝色图形商标被脱回
近日,凯普曼公司申请的蓝色图形共同体商标被驳回。申请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为Pantone色卡上编号为302U的蓝色,使用的商品是锯条,商标的蓝色覆盖整个锯条。该申请被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驳回,理由是一般人根本无法想象302U蓝究竟是哪一种蓝色,该申请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不能起到标明商品的出处的作用,因此不能予以注册。上诉未果后,凯普曼到欧共体初审法院寻求救济,指出申请商标的几何形状以及颜色使商标天生具有显著性。但是,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凯普曼公司的上诉。初审法院认为,凯普曼所称的申请商标的几何形状实际上是锯条本身的形状,没有什么显著性可言,而且彩色的锯条是极为常见的,申请商标并无区别于他的显著性。虽然凯普曼公司还提出,根据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既往的案例,只要商标具有最小限度的显著性,也要考虑予以保护。但是,初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最小限度的显著性,因此,英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