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专利局对商标的使用作出阐释
俄罗斯的Gale公司在以色列注册了“MIG”商标,该商标用于第16类的商品“报纸”。一家叫做Migdor的公司对Gale公司的“MIG”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Gale公司抗辩指出,它已经在网站上使用过这个商标,并且还出过一期以MIG为名的简报,这些都证明自己的 MIG商标在过去的三年中有被使用,不应予以撤销。但是,以色列专利局没有支持Gale公司的抗辩,指出,商标的使用不应当是孤立的一个商标标志的使用,这种使用必须是在一定的经营活动中,还应是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密切联系的使用。Gale公司在网站上使用MIG标志时,并没有将这个标志和商标注册的商品联系起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Gale公司曾在简报上使用的MIG标志也不能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它的这种使用行为不仅没有与一定的经营活动相联系,而且其目的只是为了规避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即撤销”的规定,因此同样不能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虽然Gale公司还提出,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原MIG报纸的出版计划因缺乏经济效益而一直未能实施。但是,专利局认为这不能作为其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