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06年9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旨在对知识产权相关法案进行修改的《2006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已获国会通过。
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长的国会事务秘书(Parliamentary Secretary)鲍勃·鲍德温表示,《修正案》标志着新政策的推广以及对法律实施工作的改进,将大大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依照《修正案》,《专利法》(1990年)、《商标法》(1995年)、《外观设计法》(2003年)、《植物育种者权益法》(1994年)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1987年)都进行了相应修订。
《修正案》按照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两次全面审议结果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以强化专利制度,提升竞争力,并保证知识产权制度不对第三方产生任何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跳板行为”。所谓“跳板行为”,即药品生产商在某件专利的保护期内收集必要信息,以使本企业的新型常规药品在该药品专利保护期结束后迅速通过注册审批。修订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拓宽了与此相关的各项规定,将“跳板行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药品专利的全部有效期,此举既能为未注册药品的研发工作扫清障碍,又能确保澳大利亚一如既往地履行国际义务。
关于商标,《修正案》准许在审查程序的早期阶段向公众公开某些文献,从而建立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既简化公众获取商标文献信息的请求过程,又满足了申请人保护其敏感商业信息的需要。
《2006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的出台受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局长伊恩·希思的欢迎,他表示:“政府有义务鼓励发明创造,并构建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满足民众需求。《修正案》的通过正是这种义务的充分体现,说明澳大利亚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道路上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时间:2006年10月19日
记者:卢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