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瑞士最高法院在今年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对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志的行为颁发禁令的要求。
本案中的原告诉称,被告在其面包和其他烘烤食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志,侵犯了它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颁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标志的禁令。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原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已经持续了两年。况且,经营面包店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经营者都十分关注同行的竞争对手;面包本身又是日常的消费品,被告也始终未曾隐藏自己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早应知情,却一直未提起诉讼,这足以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对被告该行为的追究。因此,法院拒绝应原告的要求颁发禁令。瑞士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与其以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着显著差别。此前,怠于行使权利的时间达到四至八年才会被认定为权利人放弃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这表明,瑞士法律正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将会丧失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
时间: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