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近期,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知识产权保护厅作出第25—2006号裁决,驳回了由Owens IIIinois Peru S.A.提出的一项用于第32类啤酒、矿物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的瓶形立体商标,如图所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裁决,维持了商标审查员的认定,认为商品的包装纸、容器或是其他类型的包装,如果具备显著性的特征,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是可以被注册为立体商标的。但是本案中的申请商标过于普通,并不具备商标所需的显著性特征,将其注册为商标将会妨碍他人对该种瓶形的正常使用,因此不能注册为商标。
时间: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