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下简称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处负责人 Hans Jakobsen先生最近在接受采访时,对欧共体商标异议程序中冷静期延长的新规定作了阐明。他指出:
“冷静期”由共同体商标法实施条例提出,于1996年生效。实践证明,它是解决商标异议的有力工具。大约75%的异议案件,是由当事人通过冷静期的友好协商得以解决。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冷静期解决商标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还可以申请延长冷静期,该延长不受限制。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申请延长。因此,不仅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工作变得复杂,当事人也耗时耗力。这有悖冷静期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基于这些问题,欧共体理事会在2005年6月29日作出1041/2005号规定,对冷静期制度作出了一些修改。将原来不受限制的冷静期,改为自商标申请人收到异议通知起24个月内。也即,只要当事人申请延长冷静期,他就会获得22个月的延长期限(加上原来的2个月,共计24个月)。并且,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冷静期解决异议,可以通知内部市场协调局介入,终止友好协商,用对抗的方式解决异议。
新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