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德国公司在欧共体申请注册一个由“MATRATZEN MARKT CONCORD”文字组成的商标,而一家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已经获准注册了“MATRATZEN”(一个德国词语,指床垫)的商标,两商标使用的商品都是床垫。
德国公司向西班牙法院提起撤销西班牙公司“MATRATZEN”商标的诉讼,理由是MATRATZEN在德语里就是床垫的意思,属于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案件上诉到巴塞罗那省法院,省法院向欧洲法院请示,在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外文商标,在使用该外文的另一成员国是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种情形是否违背欧共体的条约。
2006年3月9日,欧共体法院发布第C一421/04号裁决,指出根据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一款的 b项和C项,由其他成员国文字构成的外文商标可以注册,除非注册国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此外国文字的含义。然而,欧共体法院的裁决并没有指出判断相关公众能否识别的标准,比如,究竟应以什么具体的时间判断相关公众是否能识别外文商标含义,就没有明确。所以,今后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仍会存在难点。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