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协会动态

欧共体委员会将修改地理标志条例

2010-08-15 10:48:34
字号: 默认 超大


    应WTO专家组作出的,限定欧共体在2006年4月前修改其地理标志条例的要求,欧共体委员会最近通过两项提案,进一步明确和简化了欧共体地理标志条例,使之与 TRIPS协定相一致。
    欧共体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委员Mariann Fischer Boel先生指出,欧共体委员会意图寻求与WTO要求相一致的,更有效率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程序,这是欧共体质量政策和寻求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基础。
    提案根据WTO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准备删掉原地理标志条例中要求平等、对等的规定,并允许第三国不必通过政府,直接就地理标志的注册提出申请和异议。
    这一修改源自1999年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向WTO提出的,认为欧共体地理标志条例歧视非欧共体国家,违反TRIPS协定第3条第1项的意见。WTO专家组认为,欧共体地理标志条例不允许在先商标权人对抗注册的地理标志,只允许政府而不是个人提出异议,确实不符合 TRIPS协定,而且其规定的对等原则也不平等。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