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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加索家族诉戴姆勒-克莱斯勒商标侵权败诉

2010-08-15 1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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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法院2006年1月12日对C—361/04号案件作出裁决,支持初审法院对毕加索家族诉戴姆勒一克莱斯勒商标侵权案的认定,宣告毕加索家族败诉。
    毕加索家族以戴姆勒一克莱斯勒公司注册的用于汽车的“PICARO”与其早先在欧共体注册的“PICASSO”商标在视觉和读音上均属相似,并且两商标都使用在汽车上,违反了欧共体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诉至初审法院。2004年6月,初审法院作出裁决,认定这两个词在概念上差别较大,而且,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注意程度会相当高,不会将两商标混淆。毕加索家族不服,提起上诉,并且提出“PICASSO”较之于“PICARO”具有更大的知名度,应当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对此,欧共体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认定,认为知名度大的是作为西班牙画家名字的“PICASSO”(中文:毕加索),而不是作为汽车商标的“PICASSO”,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不会仅仅将“PICASSO”作为一个商标,而更多地会把其当作画家的名字予以对待。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