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欧洲法院日前驳回毕加索家族就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Picaro”汽车商标使用权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欧洲初审法院的裁决。
欧洲初审法院2004年6月裁定,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1998年在欧洲商标局注册的“Picaro”汽车商标不对毕加索家族构成侵权。毕加索家族则认为,“Picaro”与“Picasso”(毕加索)无论在外形还是读音上均相似,因此有仿冒的嫌疑。
欧洲初审法院认为,两个词在概念上相差甚远,“Picaro”一词有可能被理解为西班牙文学作品的人物,而对于不讲西班牙语的人则不具任何含义,无论如何跟画家毕加索风马牛不相及。
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肯定了欧洲初审法院的分析,并判定毕加索家族承担诉讼费用。
来源:中国汽车报
时间:2006-1-23
作者:乔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