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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修改商标和地理标志法

2010-08-15 10: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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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20,保加利亚修改后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生效。这次修改主要针对专家鉴定程序、行政程序、刑事程序以及向专利局上诉部提出上诉的程序。

    此次修改规定,如果企业已经注册,并且企业名称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在保加利亚使用,那么,包含此企业名称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则不能注册。

    同时,第22a、第22b和第22c也作出了修改,规定商标可以间接使用,也可以包含在清算诉讼中,这就加强了商标的财产权性质。

    修改还规定,所有符合要求的

商标申请都应当公告,并且根据第36b,在公告期,任何人都可以根据第11条和第12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