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7月7日作出一项判决,该判决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89/104/CEE)第 3条第3款有关。判决指出,如果所使用的商标是作为某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与某注册商标一起使用,那么该商标本身也可以取得显著性。
欧共体法院7月7日作出一项判决,该判决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89/104/CEE)第 3条第3款有关。判决指出,如果所使用的商标是作为某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与某注册商标一起使用,那么该商标本身也可以取得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