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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法院就零售服务作出判决

2010-08-15 1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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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法院77作出的一项判决指出:《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1227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89104CEE)2条所称的“服务”应当包括商品的零售服务,即在商标申请中,不必进一步详细定义这一服务。但是,对于与这种服务有关的商品或者商品种类应当作出相应的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