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德国 Storck公司对其生产的糖果及其包装的三维立体标志的申请,认为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对糖果的形状和颜色予以足够的注意,对于糖果来说形状和颜色只具有普通的特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相当一部分公众能通过该立体标志识别该糖果来自于某一特定企业时,才能被认定为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而这部分公众的存在不能仅仅用简单抽象的数字或者百分比来证明。诸如市场份额、各个贸易协会和商会出具的报告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Storck公司提交的营业额的数据并未显示是该申请注册的糖果和包装的市场份额,其提交的广告投入证明也没有显示是专门用于该糖果和包装的,并且,其提交的消费者调查只是指明了该糖果的名称而没有特指是该糖果的外形。因此,一审法院认为Storck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