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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关于《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释义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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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民政部2020年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4月2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了帮助各部管社会组织更好地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我们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释义,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出台目的

《暂行规定》是针对民政部部管(含直管和直登)社会组织的内部文件,目的是规范部管社会组织举办或派员参加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管理,明确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的范围和标准,防范廉洁风险。《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业务主管单位督导所属社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9年9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对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举办或派员参加相关活动管理,明确了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的范围和标准。考虑到社会组织资产具有公有属性,为加强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相关活动及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管理,民政部党组责成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参照《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规范部管社会组织发放和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有关规定。落实民政部党组要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经民政部2020年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社会组织管理局名义印发。

三、关于《暂行规定》的主要框架
 
《暂行规定》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咨询、讲课活动管理及审批程序作出规范;第二部分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作出规范;第三部分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出规范;第四部分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出规范;第五部分对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的财务管理要求作出规范;第六部分明确了违规责任追究、有关概念界定等其他事项。

四、关于《暂行规定》适用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暂行规定》适用的部管社会组织人员范围,涵盖在这些社会组织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人员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等,既包括专职人员,也包括兼职人员。适用的条件是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进行咨询、授课,以及参加各类活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部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如果以社会组织以外身份进行咨询、讲课等活动,可不受《暂行规定》约束;但如果以所在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比如在活动相关的邀请函、活动宣传、人员名单、身份介绍等涉及社会组织所任职务身份,则必须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管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活动的批准权限

《暂行规定》明确,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咨询、讲课活动,需经会长办公会(或同等效力会议)或理事会研究通过;其他负责人(含名誉职务)、副秘书长(副主任)、理事、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参加咨询、讲课活动,应当报社会组织分管负责人批准。

   六、关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涵盖的范围

   专家咨询费是指各单位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讲课费是指各单位为履行本单位职能、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所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七、关于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专家咨询费、讲课费领取的相关要求

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下,部管社会组织人员从事咨询、讲课活动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内领取,依法纳税,需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参加相关单位在京外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的,差旅费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参加本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活动,以及本社会组织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参加其他人员、企业、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一律不得领取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八、关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的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发放标准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及以下人员900―1500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50%执行。对于没有技术职称或行政级别的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含名誉职务)按照1500-24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照900―1500元/人·天发放。

2.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讲课费发放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对于没有技术职称或行政级别的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含名誉职务)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九、关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的管理要求

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时应由负责资金支付管理的财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部管社会组织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报酬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报销专家咨询费等费用时,应制作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等必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名,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各部管社会组织组织的各类活动,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