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及业务的规范,努力实现和谐社会。经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组织会员发起,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执行有关政策,恪守执
业道德,勤勉尽职,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行业的声誉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执业。
(三)自觉公开业务收费标准,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自觉参加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六)保守国家机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将有关代理事项告知他人。
(七)不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八)不允许没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以本商标代理组织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
(九)拒绝接受具有主观恶意,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委托。
(十)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利用新闻媒体、商业广告、自办网站或印刷品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排斥同行,抬高自己;
2.进行恶性压价竞争;
3.以欺骗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强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4.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等商业贿赂;
5.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6.在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办公场所及附近非营业场所招揽业务;
7.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三条 缔约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服从中华商标协会采取的管理措施。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中华商标协会举报。
第四条 中华商标协会可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商标代理业务成绩显著的商标代理组织会员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商标代理组织,中华商标协会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商标协会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