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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00153号

2010-08-15 22: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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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二中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林云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欣,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志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青年沟2楼2门301号。

    被告李强,男,1940年11月9日出生,原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花鸟鱼虫市场个体摊主,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6楼901号。

    委托代理人房金楹,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稳拿国际信鸽事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拿公司)与被告李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稳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欣、苑志伟,被告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房金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稳拿公司诉称:该公司受“夺霸”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林云达的委托,负责在内地地区范围内依法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在该商标被侵权时,有权以该公司名义向有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