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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之窗 | 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注册情形
2022年04月16日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从禁止注册范围上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以地名作为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不利于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容易造成混乱。如同一地区多家企业生产同类商品,若其中一家企业抢先将该地名注册为商标,则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使用,损害其他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住所不在上述地域的生产者,将上述标志进行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但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进行了定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下面笔者简要分析商标中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审查标准。
 
  一、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商标
  第36399297号“”商标,为个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因杭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无其它含义,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8700013号“”商标,申请人为绍兴市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因该标识仅由“兴和”二字组成,而“兴和”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所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0389610号“”商标,申请人为太原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因该标识由我国山西省省会城市太原的拼音“TAIYUAN”组成,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上3个案例均是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核准。但“凤凰”“和平”等含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则可以注册。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构成的商标
  如若申请标识中包含地名加其他要素,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第18544416号“”商标,申请人为吉林市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第47813708号“”商标,申请人为个人,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从整体字面来看,“新兴和”“兴和小馆”均未改变“兴和”作为地名本身的含义,会使消费者从视觉直观上联想到兴和县,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产地产生混淆,故不予核准。
  上述案例说明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加其他要素,如果地名含义未改变,整体显著性较弱,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该系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但第48296524号“”商标,申请人为海盐杭州湾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22类商品上,第7279769号“”商标,申请人为中山市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杭州湾”“上海滩”均是公众知晓的真实存在的海湾、海滩,已经与行政区划地名含义有区别,用作商标整体显著性较强,因此可以准予注册。
  再如,第11577491号“”商标,第42154310号“”商标,分别为个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31类商品上。“周兴和”由“兴和”与姓氏周组合,从商标整体语义来看,“周兴和”更像人名,“裕兴和”也没有突出行政区划名称,不会被认读为行政区划名称,因此,“周兴和”“裕兴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可见,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如果不会被认读为行政区划地名,整体显著性较强,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则该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对于企业来讲,商标是企业重要的形象标记,是企业宣传的一种重要载体,更是一笔无形资产,注册商标是对企业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笔者建议,申请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避开雷区,以免被驳回。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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