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指出商标假冒案件中权利人不能同时要求法定赔偿和律师费。
本案中,原告K&N公司生产的空气过滤器的零配件,并在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K&N标志。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生产并在eBay网上销售使用K&N标志的乙烯贴花纸。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根据美国商标法(美国法典第15编)的有关条款,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假冒和商标淡化,并据此要求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中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即决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被告不服,就即决判决本身及其判处的律师费的问题,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即决判决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就原告要求的律师费的部分,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指出,商标假冒案件中,法定赔偿和律师费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定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其同时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