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近日,欧洲法院对VITAFRUT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裁决,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认定,认为申请商标VITAFRUIT不应予以注册。
本案中,申请人将VITAFRUIT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该项申请被注册商标VITAFRUT的所有人提起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人提供VITAFRUT商标在 VITAFRUIT初审公告之日前五年的真实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不能提供,其异议将被驳回。异议人提交证据后,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及其上诉委员会先后进行了审查,都认为虽然异议人的证据表明,VITAFRUT商标只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了使用,异议人提交的商品销售发票也只是针对一个消费者,销售量十分有限,但是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过去的11个月中,贴有VITAFRUT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了正常的销售,商标VITAFRUT确已真实使用。
申请人不服,上诉到欧洲初审法院,并引用既往的判例,指出在判断使用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销售量比本案更高的情形都曾被法院判定为证据不足。初审法院2004年7月8日作出 T-203/02号裁决,仍然维持了协调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请人继而又上诉到欧洲法院。2006年5月11日,欧洲法院作出第C-416/04P号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并指出,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应当综合评价,个案分析。是否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维持和开创市场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以及商品或服务所面向的市场的特征、商标使用的规模和频率等等都是判断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销售量不是唯—的判断标准。
时间: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