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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初审法院对地名能否注册为商标作出进一步解释

2010-08-15 1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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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有地理含义的词语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则不能注册为商标,这一原则已经被欧共体法院第C一108/97和C一109/97号判决加以明确。但是,并不是所有有地理含义的名称都不能注册为商标,这是在欧共体初审法院最近在“CLOPPENBURG”一案中,对该原则作出的进一步解释。
  在此案中,申请人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要将“CLOPPENBURG”注册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的零售服务上,该申请被驳回,理由是“CLOPPENBURG”是德国一个城镇和下萨克森州一个区的名字。申请人不服,上诉到协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协调局的裁定,认为涉案服务的相关公众是一般的德国消费者,而“CLOPPENBURG”经常出现在德国的天气预报和交通信息中,德国人都知道它的地理含义,很可能把它理解为是该服务的地理来源。申请人不服,上诉到欧共体初审法院,提出“CLOPPENBURG”同时还是一个常用的姓氏,在德国,它更多地会被当作姓氏,而不是地名去理解,消费者不会将其误认为是服务的地理来源。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初审法院的支持。初审法院认为,“CLOPPENBURG”只是一个居民很少的城镇,大多数的德国人不知道这个地方。天气预报和交通信息提到的往往是汉堡和汉诺威这样的大城市,而不会具体到“CLOPPENBURG”这样的没有什么特色的小地方。
  有趣的是,在申请人向初审法院上诉时,协调局就已经改变了对本案的看法,但是它无权撤销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只好向初审法院提交了—份完全倾向于申请人的建议。初审法院最终判定由协调局承担诉讼程序的费用,以警示其今后要谨慎处理类似案件。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