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 规范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2009年02月27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2-27
记者:崔文宇
   
    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3点:
    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其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干U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最后,就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途径,《通知》指出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或者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