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10-08-15 20:35:42
字号: 默认 超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08-1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等六大类以及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各种方式。
    该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条例指出,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条例明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条例还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