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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内商标的保护范围宽于欧共体商标
2008年11月06日来源: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09
   
    近日,德国联邦法院对一宗把他人共同体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的案件作出裁判,认为只有确认企业名称的使用使消费者错误地建立起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才能认定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对相关共同体商标的侵犯。
    在不久前的Celine商标案中,欧共体法院曾依据《1办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下简称*一号指令》)第5条,针对法国法院的请示,回复指出:将他人的商标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只有使消费者错误地建立起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时,商标所有人才能据此追究对方侵权的责任。本案原告享有共同体商标 的注册专用权。被告是一家德国公司,它在自己的公司标记中使用了 (红底白字),并且被告经营的商品与原告的属于类似商品。原告向德国联邦法院申请禁令,要求被告停止在公司标记中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志。对此,联邦法院参考了 Celine案的回复,认同了欧共体法院针对将他人的共同体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这是因为共同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完全受《欧共体商标条例》的支配,而该条例中不包含《一号指令》第5条(5)项中可能授予的更宽的保护。因此,如果将他人在德国注册的国内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德国法院仍然可以依照其一贯的司法传统,不管是否使消费者错误地建立起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均认定为商标侵权。
    目前,联邦法院已经把该案提交汉堡上诉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实际上是否与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一旦可以建立起这一联系,仍然有可能认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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