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08
2008年5月23日,德国通过《知识产权执法法》,在经德国总统签字后,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旨在贯彻欧共体2004/48/EU号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该指令本应在2006年4月29日前就在欧共体各国得以贯彻,德国已经滞后了两年多。德国这次仅针对原有的知识产权实体法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并非重新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法。这些修改的主要方面包括:
1、将实践中关于起诉条件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明确”的认定标准写入法律,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临时禁令程序:
2、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有权对案件进行了解的不仅包括是侵权人,还包括诉讼程序中,甚至符合一定要求的临时措施中的有关当事人,比如侵权商品的供货方、运输方等;信息披露的范围也有所扩大,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当事人有权要求披露侵权物品的价格,但是,如果想获得其他当事人个人情况的确切信息,则必须由法院批准:
3、将实践中使用的确定损失金额的方法明确列入相应的法律条款:
4、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判决须加以公布:
5、引进了新的制裁措施,即回收并切实保障侵权商品从流通领域退出,但这一规定还需进一步立法加以明确:
6、简化了侵权、假冒商品的销毁程序,这一程序同样也需要进一步立法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