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商标协会在向各级人民法院推荐商标案件诉讼代理人时,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 推荐方式
中华商标协会建立推荐商标案件诉讼代理人名单库,凡进入名单库中的商标代理人均有资格获得中华商标协会出具的诉讼代理推荐函。名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员单位提供,中华商标协会每年对名单审核一次。
第三条 推荐范围
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会员单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按时交纳会费;
(二)所在机构3年内未受商标局或中华商标协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
(三)被推荐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工作5年以上;
(四)被推荐商标代理人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取得律师资格证;
2.代理过商标诉讼案件;
3.持有中华商标协会颁发的《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其中,应通过诉讼知识考试。
第五条 提交文件清单
(一)诉讼代理人姓名;
(二)当事人的委托书;
(三)案件情况介绍。
第六条 处罚
被推荐商标代理机构出具虚假资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推荐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协会将视情节中止推荐,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