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韩国六大法律为知识产权护航——完善整备 打击侵权
2006年05月10日来源:

  韩国专利厅分别依据《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意匠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案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保护半导体布图设计权)、《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

   《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同时又是防止假冒商品流通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假冒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利法   

  为保护和鼓励发明、促进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韩国于1961年依据宪法制定了《专利法》(韩国称《特许法》),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2002年12月最新修定的。

   《专利法》是韩国保护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制定商标产业财产权和大部分新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法。

   保护范围和期限韩国《专利法》规定,发明者的专利权受到保护。该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利用自然法则创造出的高度的技术构思。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物体、物质、方法、装置和用途。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并可视情况最多延长5年。

   主要原则及制度韩国专利实行完全的审查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即同样发明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者。

   韩国专利平均审查周期22.6个月,相对偏长,高于美国(13.6个月)和日本(21个月),略低于欧盟(29个月)。为减少审查周期长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维持审查的客观性和完全性,又制定了申请公开制度、审查请求制度、注册公告制度及异议申请制度。

   与美、欧、日本相同,韩国也实行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即原则上按照审查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专利审查,但对满足专利厅规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优先审查的制度。

   韩国专利厅公布的符合优先审查对象专利共10余种,包括:第三者实施申请(即申请专利公开后,第三者正在使用的专利)、防御产业(指军事领域)领域申请、环保专利申请、直接促进出口的专利申请、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业务相关申请、风险投资企业申请、国家开发新技术有关申请、国家质量认证领域的专利申请、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等。

   救济措施韩国的《民法》、《专利法》、《商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刑法》中都有保护专利权的条款。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并没收侵权物,被侵权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专利权者可依法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约合1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伪证罪处以5年以下徒刑和1千万韩元(约合1万美元)以下罚款;对虚假标识罪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2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对诈骗罪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2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对泄密罪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300韩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过失行为处以50万韩元以下罚款。

   设计保护法

   该法规定,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限从注册日起15年,但类似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限随基本外观设计权消失而消失;该法第41条规定,外观设计权者作为从业者独享(具有排他性)对已注册设计及类似设计的实施权;其效力范围不仅包括与已注册设计相同的设计,且包括类似设计;外观设计权申请前已在国内存在的物件,在外观设计权申请批准后,第三者不能再生产同样产品;如本人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利用了他人的专利或与之相抵触,在征得他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本人设计从事商业活动。

   侵权救济该法规定,本人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受侵害时,可要求禁止侵害或防止侵害;同时可要求废弃侵害行为所用物品、设备以及要求其他为防止侵害所必须的行为;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被故意或过失侵害时,受侵害者有权向侵害者要求民事上的损失赔偿;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所有者因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被故意或过失侵犯而导致信用受到损失时,法院根据被侵害者的请求,可要求侵害者采取措施恢复被侵害者的信用以代替赔偿损失,或者在赔偿损失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恢复信用措施;根据民法规定,虽不触犯法律但因他人的外观设计权而获取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者,有义务返还所得不正当利益。       

  商标法

   为保护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促进产业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韩国于1949年11月28日首次颁布、实施《商标法》,该法分别于1973年12月3日和1990年1月全文修订。世贸组织成立后,为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增加与《商标法条约》等国际规则的相衔接内容,便于韩国企业在海外申请商标,韩又大幅修订了商标法及其下位法令(包括《商标法实行令》、《商标法实行规则》、《商标注册令》、《商标注册令实行规则》)。目前的《商标法》是1998年9月最新修订的。   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移(即只转移商标权的所有者,必要时可给与一定限制)、商标的使用权制度(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两种)和商标权的存续期———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10年,通过商标版权续展可延长有效期10年,为半永久型权利。

   法律救济包括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刑事救济可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刑事制裁。对侵犯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者可依法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约合10万美元)以下罚款;民事救济可要求主管机构禁止侵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商标权的消失商标权存续期结束后未进行更新的、或者商标权者死亡后3年内其继承人未办理承继手续的,商标权自动消失。

   对未登记著名商标进行保护《商标法》通过阻止与已使用商标相类似商标的登记间接保护未登记知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判断依据为消费者的认知度。

   版权法

   文化观光部根据《版权法》、《录音、录像制品相关法律》保护相应知识产权;此外,韩新制定了《网上数码制品产业发展法》,对版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网上数码制品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

   该法对著作物版权的人格权、财产权及版权邻接权进行保护,无特殊情况,保护期为50年。此外该法还新设了保护基础数据作者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约。著作物概念为,除一般著作物外,还包括音像制品、地图等地理标识、计算机程序版权等。

   被侵权者有权要求禁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恢复名誉。该法规定,侵犯版权行为严重的最高可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同时可没收不法制品及非法所得。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

   与布图设计权相关,其下位法律还包括同法实行令和实行规则。

   保护对象该法对布图设计权进行保护,具体包括,布图设计本身、利用该布图设计制造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使用半导体芯片生产的产品(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等最终制品)。

   存续期布图设计权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

   为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于1998年12月31日将1961年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更名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此后又多次修订。

   该法通过制止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谋求对未在韩境内注册的知名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目前实际执行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只限于判例和个案认定。

   该法规定,由于使用与在韩国知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商标权者受到损失或有受到损失的忧虑时,商标权者有权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禁止不正当行为、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声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赔偿3000万韩元(约合3万美元)以下罚款。

   该法赋予韩国专利厅对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行政调查的调查权。如专利厅和政府授权的地方自治团体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以及要求违反者改正;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专利厅和地方自治团体有权要求违反者在30日内终止侵权行为、去除或废弃侵权标记。   为确保专利厅行使职能,该法通过修订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条款。如专利厅认为有必要查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营业场所或生产场所,检查有关文件、产品以及收集必要的产品作为检验、检测用品,等。对拒绝、妨碍调查者可进行经济处罚。

   在保护营业秘密方面,该法重点为防止本国高新技术的流失及被国外企业盗用。为此,该法对流失、转移企业技术行为者,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现任职员,且包括已退休职员,量刑也有所加重。( 驻韩国使馆经商处)
 
 
来源于:国际商报
时间:2006-5-8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