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局无权超越商标法给予期限的延长
来源:中华商标
时间:2008-3
Sunrider公司起诉到印度德里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商标注册局是否有权决定给予商标异议人Hindustan公司延长的期限,以便提交用于支持异议的书面陈述。本案中, Sunrider公司于1995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一个文字商标“SUNERGY”,用于第3类的商品,该申请于2001年2月21日被公告。2001年5月24日,Hindustan公司提起异议,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Sunrider公司与2902年10月14日提交异议答辩书。商标局认定该异议无效,理由是,根据印度商标法,异议人应当在申请人答辩后两个月内,充其量再延长一个月,即3个月内提交异议的书面证据,而异议人在这三个月内未曾提交任何书面证据。Hindustan公司向知产局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声称自己已经提交了再延长期限的申请,既然自己已经提交了申请,不管商标局是否准予延长,过错都不应该在自己。上诉委员会支持了Hindustan公司的主张,撤销了商标注册局的决定,将案件发回注册局重新进行审理,并认为,Hindustan公司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即使已经超过了宽限期,注册局仍然有权决定继续是否给予Hindustan公司期限上的延长。 Sunrider公司不服,起诉到德里法院,德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异议程序中书面证据的提供时限是强制性规定,商标注册局无权在法定的宽限期之外决定给予异议人期限的延长,如果在三个月内异议人没提交异议的书面证据,异议就理应视为无效,不管异议人是否再申请期限的延长。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