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英国贸工部的执行机构之一,英国专利局遵照欧盟相关法令具体负责协调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管理全国的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整体架构。
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欧盟法律
2000年,为打击欧盟单一市场上的假冒、盗版行为,欧盟委员会公布了行动计划(详见http://europa.eu/eur-lex/en/com/pdf/2000/com2000_0789en01.pdf)。在行动计划中,欧委会致力于促进欧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达成一致,并相继出台了两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法令和一部新的边境条例。
欧盟的2004/48/EC知识产权执法条令(Directive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详见http://ec.europa.eu/interna_market/copyright/enforcement/enforcement_en.htm)统一欧盟内部知识产权民事执法措施及程序。条令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利益,并保证在欧盟市场内出现侵权行为时应采取一致的补救措施。
二、英对欧盟2004/48/EC 条例的执行情况
自2006年4月29日,英国开始实施欧盟2004/48/EC 条例,专利局则负责该条例的具体执行。尽管条例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但对知识产权类型没有明确定义,欧盟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可能会略有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通常对下述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1、专利;
2、注册商标;
3、版权及相关权益;
4、数据库;
5、注册外观设计;
6、设计权;
7、奥运会标志;
8、植物种类;
9、道德权益;
10、品质证明;
11、技术贸易机密;
12、地理标识等。
为满足中小型企业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方面的诉讼要求,1993年英国设立了专利地方民事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英国政府鼓励有关当事人运用民事争端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公平、快捷、合理地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专利局还专门开设一项新的调解服务系统(http://www.patent.gov.uk/about/ippd/mediation/index.htm),以帮助陷于知识产权争端的公司和个人,并积极敦促相关利益各方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端。
三、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由于所采用的法律、法院规定及民事程序各不相同,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程序规定(Civil Procedure Rules,CPR)明确了法院规定及程序等内容,并依照欧盟知识产权法令,对该规定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详见http://www.dca.gov.uk/civil/procrules_fin/contents/frontmatter/guideancenotes41preview.htm,自2006年4月6日起生效)。北爱尔兰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程序,但其法律体系总体上与英格兰、威尔士相似。北爱尔兰不适用CPR,但也参照英格兰做了相应改变。苏格兰则有单独的法律规定,并适用不同的判例法。苏格兰法律及法院规定(判例法)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打击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等内容。
英国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比如,对侵犯版权和商标行为刑事处罚包括:对于即席判决,一般判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征收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起诉案件,则可判以10年以下徒刑,且罚金数额不限。
四、IPR创新支持战略的实施
2003年,贸工部制定创新战略并成立创新小组,英国专利局也成为该小组的一员。根据贸工部创新报告,专利局于2004年8月10日制定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国家战略(详见http://www.patent.gov.uk/about/enforcement/ipbook.pdf)。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小组成员包括国家执法和商业利益的相关人士,如贸易标准机构等地方执法机构、商标所有者以及从事创意产业的人员。该战略公布以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小组每年公布年度报告,具体衡量知识产权执法进程。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利局的创新支持战略,专利局于2004年成立了意识、信息和媒体组(Awareness Information and Media team,AIM)。2005-06年度,AIM的预算为60万英镑,主要用于各种展览、会议、中小学教育项目、电子邮件、商业调查等活动。通过以上各种意识、教育项目,AIM旨在加强英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促进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手段,继续发展英国的创意产业。
来源:商务部网站
时间:2006年08月04日
作者:驻英国使馆经商处 郑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