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办好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下简称商标节),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城市的人民政府、会展局、会展公司和一般企业等作为申办单位。
第三条 举办城市应是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综合实力相对较发达的地级市上城市。
第四条 举办城市应具备以下交通条件和接待能力。
(一)举办城市会展中心到市中心要有公交车或地铁线路,铁路交通及飞行航线覆盖各省,便于参会人员的集结和疏散;
(二)具备不同星级的宾馆接待能力,四星级以上酒店可满足1000人左右的会议住宿,并提供商标节举办时间优惠会议住宿价格。
第五条 举办城市应有具备符合举办商标节条件的会展中心。
(一)展馆承接过与商标节规模、影响力相当或者更高层次的大型展览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较高;
(二)展馆具有3万平米展览面积,给予优惠展位及光地价格;
(三)商标节开幕式2000人左右广场1个,商标年会主论坛千人以上的多功能厅1个,300人以上会议室4个左右,100-150人会议室 10个左右(有1个会场桌椅可摆放成圆桌型);
(四)具有可容纳1000人同时就餐的场馆,主要用于商标节招待会、闭幕式等活动;
(五)会议中心具有可容纳商标节会议期间600人左右自助餐场地1个;
(六)会场设备齐全,满足国际性会议要求标准;
(七)会场外有摆放茶歇设施的区域和休息区等;
(八)以最优惠价格提供会展中心室内外广告位。
第六条 对住宿实行政府采购价,对其他吃、行、场馆租金等服务价格较低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具有承包3万平米左右展览面积的会展公司(中心)并对展览有一定奖励政策的城市优先考虑。
第八条 举办城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申办优先考虑。
第九条 举办城市工商局需配合商标节。
(一)愿意作为商标节的承办单位,积极配合中华商标协会做好会务的接待和保障工作;
(二)积极动员当地工商系统及企业注册参加商标节的活动;
(三)积极动员当地知名品牌及地理标志产品企业参加博览会。
第十条 申办单位及具备条件:
(一)申办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应单独或与当地工商局联合行文向中华商标协会提交商标节申办函,明确该申办城市人民政府与中华商标协会共同主办商标节,并在申办函中明确给付中华商标协会150万元申办费,并于收到中华商标协会关于举办城市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协会指定账户;
(二)申办单位为会展局,应提交当地人民政府申办函或支持申办函,承诺当地人民政府给付中华商标协会150万元申办费,并于收到中华商标协会关于举办城市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协会指定账户;
(三)申办单位为会展公司,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支持申办函和所在省市工商局的支持函,承诺支付博览会承包费不低于300万元,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承包费数额,并于双方签订博览会承包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协会指定账户;
(四)申办单位为一般企业,应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企业或者其他国内企业,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支持申办函和所在省市工商局的支持函,承诺给予总赞助费不低于300万元,于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举办城市选定采用主动选定和申请选定方式。
(一)主动选定。协会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适合举办商标节的城市,派员进行考察并与该市人民政府、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得到其支持后,由人民政府向协会发出申办函,经协会秘书长例会研究审定后,确定举办城市,一般情况下,于当年商标节举办15日前发出确认函;
(二)申请选定。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申办商标节的邀请函,欢迎有意申办商标节的城市,由人民政府、会展局、会展公司或一般企业向协会发出申办函。协会视情对来函城市,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经协会秘书长例会研究审定后,确定举办城市,一般情况下,于当年商标节举办15日前发出确认函。
第十二条 商标节举办城市的选定工作在当年商标节举办之前进行,一经确定,于当年商标节期间公布下届举办城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华商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