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世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07号
原告南京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鼎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马群科技园区青马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帆,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祖斌,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世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下称世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皇家花园4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红玉,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鼎辉公司与被告世嘉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鼎辉公司诉称,鼎辉公司是“辉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灯、灯、电灯”。被告世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注有“辉登”商标的灯具产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世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世嘉公司辩称,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销售给上海兴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171套格栅灯具上使用了 “辉登”商标,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世嘉公司表示诚挚的歉意。基于损失较小,请求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侵权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世嘉公司承认使用了鼎辉公司的商标,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二、世嘉公司赔偿鼎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已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3710元,由世嘉公司承担(鼎辉公司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世嘉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支付给鼎辉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毛文菁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