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仙
中国工商报2005-10-13
近日,于今年4月25日和6月20曰连续打赢两场侵权官司的世界知名服装品牌“梦特娇”的拥有者——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开始四处奔忙了。据了解,由于被告方博内特里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义乌新一派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已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赢了官司难拿到钱
“梦特娇”的代理律师李永波告诉记者,虽然法院终审判决上述公司停止侵犯“梦特娇”及花朵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造假者的侵权行为,却并不能完全阻止“傍名牌”产品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由于侵权者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多为虚假信息,其经营地址只是一间空房。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权利人提供企业可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等原因,权利人要想拿到法院判决的100多万元赔偿金,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至于让对方更改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更是难上加难。况且,即便更改了这个企业名称,也难以避免其他各色“孪生姐妹”的出世。
别拿法律不完善说事
据了解,“梦特娇”及花朵图形商标是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已于200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并非自己生产的“梦特娇”服饰,该服饰上的花朵图形与自己的花朵图形商标极为近似,产品标签上赫然印有“法国梦特娇(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或“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经调查,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发现,侵权者无一例外的使用了“傍名牌”的伎俩,即在香港注册一个以他人知名商标为企业字号的空壳公司,再由与该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内地公司注册一个与他人知名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而后将该商标转让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授权内地公司使用。侵权者煞费心机兜了这么一个大圈子后,一件由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完美组合”而成的商品就堂而皇之地问世了。
记者了解到,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执法部门,对上述伎俩都不陌生,“立邦漆”、“雅诗兰黛”、“松下”、“阿迪达斯”等众多知名品牌近年来都有类似遭遇。记者采访了一些权利人,他们都感叹:彻底解决这类问题太难了!那么,是否真如一些人所说,相关法律不完善是导致此类问题解决不力的根本原因吗?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诸多知识产权律师不约而同持有相同的观点: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解决某一领域的所有问题。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商标与字号冲突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症结在于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机制还有待完善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其中也不排除某些地方执法不严,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对此,李永波律师指出,我国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的是核准制,而且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权利冲突的出现。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的工商机关是否应当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更改不当企业名称的执法依据,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即使作了更改,如何在以后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彻底杜绝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字号的出现,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由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如何有效防止在香港注册一个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诸多权利人面临的共同难题。李永波律师指出,由于涉及到香港公司的诉讼属于涉外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诉讼成本也比较大。因此,权利人更多地寄希望于内地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以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的香港公司在内地的经营活动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坚决配合执行,对于被判决侵权的企业仍然在市场上从事非法经营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李永波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尚待完善,企业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也是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相关部门将“攻关”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制度,如何在并行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配合,已经成为摆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记者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召开的由司法机关、商标主管机关、企业注册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研讨会”即将于近期举行。此次会议将针对进一步严格规范香港注册公司的涉嫌“傍名牌”的企业在内地的经营活动、如何在企业注册环节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完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商标与字号冲突案件解决的配合机制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这必将为有效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带来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