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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预告 | 第六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1/8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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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1/8决赛将于4月11日继续在京开赛。比赛将在微信视频号进行直播,诚邀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人士广泛关注,共同见证大赛的盛况!

1/8决赛

辩题解析

正方:商标权保护应优先维护消费者利益而非商标权人利益(品牌利益)

反方:商标权保护应优先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品牌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为立法宗旨,表明商标法对商标权人利益(品牌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兼而有之。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存在一致性,即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既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在反淡化、平行进口、比较广告、商标共存协议效力认定等场景中,二者可能出现角度不同结果不一的问题,究竟应以谁的利益为优先考量,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有观点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权的起点,也是其终点。商标权之所以正当,在于其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克服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商标的来源识别价值唯有经消费者接纳方能确立,商标所具有的广告宣传价值依赖于消费者对其所承载的精神意义的认同。消费者虽非商标的创造者,却是商标价值的判断者和商标意义的缔造者,商标法也因此将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与否的试金石。

也有观点认为,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法是私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才是商标法的首要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是起点,但不是终点。纵观商标法的制度设计,授权确权、侵权诉讼等程序均以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启动主体,消费者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消费者利益只是商标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利益之一。而且,唯有优先保障商标权人的投资回报,即使没有混淆,也需要制止搭车攀附行为,经营者才有动力持续维护商品或服务质量,消费者也才能从中受益。

两种观点的对立折射出商标法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商标权保护究竟应优先维护消费者利益,还是优先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品牌利益)?期待双方辩手的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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