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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03月11日来源:

《商标评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商标法》,解决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分别在2002年和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并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补充。与2005年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

  据介绍,此次《商标评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适应《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征求意见稿》还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明确了评审案件的类型,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根据新《商标法》对异议程序及相应复审程序作出调整,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补正期限缩短为15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30日;适应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

  二是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予以完善。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作出统一规范。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为了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三是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修改。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四是确定新旧《商标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商标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商标法》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商标法》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商标法》施行前受理、在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是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商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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