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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黑中介将无处可逃
2005年12月27日来源:



    本报讯  记者于近日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代理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征求工作已于12月10日完成。这预示着商标代理立法监管进入倒计时阶段。
    据参与此次立法进程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介绍,我国现行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于 1999年颁布,而随着2003年我国商标代理市场的全面开放,现行管理办法已不能延续适用。该《草案》的出台正是针对这种现实需要。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各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的现家相继出现,主要表现为黑代理欺诈委托人(无照经营)、大量咨询类公司介入代理(超范围经营)、代理机构到处设立办事处(违反办事处禁止从事经营的规定)等问题。因此,对商标代理业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广大业内外人士的普遍愿望。
    廖俊铭指出,该《草案》结合了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且颇具操作性。对于草案的重点内容,他介绍说,该草案在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的同时强调行业自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规定中华商标协会对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要求,并延续了对商标代理组织专业人员最低数额的要求;对代理组织的分支机构作出了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商标代理组织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不得经营商标代理业务;规定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须通过从资格考试认证,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廖俊铭同时指出,对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和罚款额度是《草案》的显著特点。一是《草案》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二是加大了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额度。例如对无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从事商标代理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商标代理人违反《草案》中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华商标协会取消其代理人资格;前述3种情况中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还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罚则,以保障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5-12-23
作者:崔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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