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8.20
作者:商 综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除对受理法官加强相关培训外,还将积极引导和推动非诉讼机构更多地参与纠纷解决,以提高其审理、调解能力。
《意见》进一步明确,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这位人士表示,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