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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共商作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之道
2017年09月05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94日,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进入最后一天。作为近年来历届商标品牌节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协办的集佳商标沙龙于今日上午在广西桂林会展国际酒店举办。与会嘉宾围绕作品名称(游戏名称、栏目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热烈的讨论。   

  沙龙开始之前,坐在嘉宾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六处调研员张月梅面前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大家拿着从会场门口领到的《张月梅的商标文》一书请她签名。

  “张月梅从事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工作12年,审理各类案件总计超过1万件,学术功底非常深厚。大家手里现在拿到的这本书,是张月梅多年来积累的心得体会。”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雷主持沙龙时介绍,张月梅擅长用小文章来写大道理,近年来一直在写关于商标领域的普法文章,向读者介绍商标确权过程中的基础知识、一些业界达成的共识及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在发言中,张月梅介绍了知识电视栏目名称商标确权保护问题的基本情况,并分享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涉及“快乐大本营”“奔跑吧兄弟”等电视栏目名称的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张月梅表示,目前知名电视栏目名称普遍存在被多家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但权利人确权保护不积极;同时,权利人提前申请注册商标,目前仍是保护知名电视栏目名称但最佳选择;此外,行政机关保护知名电视栏目名称的态度十分明确,但是对于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电视栏目名称与商标均为商业标识,电视栏目名称并不会通过使用成为商标。电视栏目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益,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可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予以保护。”张月梅还指出,解决电视栏目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努力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作为一名拥有近十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的80后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第一调研组组长陶钧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为视角,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作品名称与商标的属性界定、作品名称作为商标可注册性的构成要件,并分享了对作品名称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的法理思考与适用要件分析。“商标具有来源识别、品质保障、广告宣传功能,当其与作品名称对功能出现重合时,便又有可能会产生权利纠纷。”在发言中,陶钧以“THE WALKING DEAD”案、“倩女幽魂ONLINE”案、“全民飞机大战”案等为例,讲解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可注册性的构成要件,并解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调研报告的规则。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侯玉静以作品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解决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作品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是商标注册评审阶段非作品权利人恶意抢注知名作品名称,以及在权利行使及维权阶段,以注册商标作为作品名称使用、将在先作品名称用于在后作品中、将在先作品名称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解决作品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需要限制商标注册申请,坚决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同时,需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对于同领域的作品运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进行保护,不同领域的可以弹性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保护。”侯玉静认为,“应该把作品的权利人从商标的‘迷局’中解放出来,让作品权利人把注意力放在作品的制作和传播上。”

  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原庭长余晖进行了题为“混淆中的商品、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发言,从梳理三者基本概念的角度出发,引用香水分装、自制变形金刚、米其林改胎等具体案例,针对作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问题,用风趣的语言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精彩的发言赢了的观众的阵阵掌声。“商品商标的功能在于描述商品来自同一来源,制止混淆所制止的是来源混淆而非内容混淆。”余晖认为,商品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这种联系是标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同一来源,一般不指向商品的具体销售者。”余晖表示。

  在精彩的嘉宾发言结束后,沙龙进入了自由讨论与互动交流环节,来自知识产权业界的“大咖”围绕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保护及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与热烈的互动,碰撞出了专业知识的火花,一度点燃现场观众热情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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