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在中华商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以下简称代理分会)会员范围内开展商标代理机构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分会会员申请等级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分会负责等级认定工作。协会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等级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协会、商标主管部门、法院和部分会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协会派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代理分会行业纪律委员会对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等级认定标准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等级认定考核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
2.企业固定资产;
3.企业年度商标业务经营收入。
(二)商标业务
1.三年来,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不予受理的申请除外);
2.三年来,代理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复审等较为复杂案件累计;
3.三年来代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三)人员要求
1.商标代理人数量;
2.商标业务负责人从业时间和学历;
3.商标代理人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比例;
4.通过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代理人数占代理人总数比例。
(四)其他能够表明商标代理机构水平的事项。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等级分为A、B级:综合评价分值达到80分以上为A级,60-80分为B级。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可向代理分会申请等级认定,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委员会进行等级认定。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在涉及自身机构等级认定时,应予回避。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等级认定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等级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以邮件或光盘等电子版方式报送。
第十条 协会向获得等级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A级(五星)和B级(四星)商标代理机构认定证牌及《A级商标代理机构认定证书》和《B级商标代理机构认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中华商标》杂志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B级商标代理机构,可在下一个等级认定期前,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认定A级商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商标代理机构须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六个月内,重新向代理分会申请等级认定。期满后未重新申请等级认定的,委员会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第十三条 代理分会对重新等级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核发新的证牌及证书。
第十四条 三年期满且已过六个月的宽限期,商标代理机构未重新向代理分会申请等级认定的,取消其相应等级认定并予以公告,注销其证牌和证书,二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等级认定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等级认定:
(一)申请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近三年来,被商标主管部门或协会处罚的;
(三)违反自律条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六条 获得等级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等级认定,注销证牌及证书,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二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认定。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二)发现正在使用逾期的证书和标牌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