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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6670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庆,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东5条1排1号。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瑞祥,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永丰中粮调料厂业主,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西垡村53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彬,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落凤街66号院1号楼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崇海弟,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西花市南里东区2号楼12单元1103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瑞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人民陪审员  于军杰 

                    二○○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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