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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济民三初字第32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与莒南县淇岔河烟花厂、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冯均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住所地章丘市刁镇茄庄村。
被告莒南县淇岔河烟花厂,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村。
被告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镇。
被告冯均政,男,汉族,1960年6月17日出生,系枣园镇华龙综合经营部业主,住章丘市土产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与被告莒南县淇岔河烟花厂、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冯均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市长白山花炮厂承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 贾忠
代理审判员 刘军生


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武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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