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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31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安市篮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浩、谭午,该司职员。
被告南安市篮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篮猫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育成。          
委托代理人陈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家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号 。
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文、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辰公司诉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友谊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福?00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浩、谭午,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波、黄家顺,被告友谊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大型知名科普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的权利人;原告已在第25类和第35类注册商标类别上合法取得了蓝猫卡通形象系列注册商标。2004年2月,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南安篮猫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童鞋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其产品与服务的标识,并恶意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将侵权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友谊公司销售了南安篮猫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我司在包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没有侵犯其商标权;我司享有第537704号图形商标和第384921号“兰猫”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包装上使用;我司对在包装上使用的卡通猫图形享有著作权,有权在包装装潢上使用。在庭审中,被告南安篮猫公司进一步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证据,没有在诉状中列明侵权的对象、时间,也没有侵权赔偿的依据,因此该司无法答辩。
被告友谊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我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销售的产品是拥有合法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友谊公司履行了合法的审查义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我司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我司对“蓝猫”纠纷不知晓,不具主观过错。涉案产品是专柜销售单位未经我司同意而上柜的产品,与我司无关。
庭审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两被告当庭质证:
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共19 份。
证据2,原告获中国动画特别荣誉奖证书。
证据3,《蓝猫淘气3000问》获第18、19、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美术片优秀作品奖证书。
证据4,《蓝猫淘气3000问》获世界最长动画片吉尼斯纪录证书。
证据5,原告与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签订的《播出协议书》。
原告以上述证据1-5证明其制作发行的《蓝猫淘气三千问》系列动画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声誉。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对原告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著作权与商标权无关,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被告友谊公司同意南安篮猫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6,国家版权局《关于在2004年元月开展“保护民族版权产业、清理盗版卡通制品”集中行动通知》(复印件)。
证据7,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侵犯“蓝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清理的通知》(复印件)。
证据8,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侵犯“蓝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仿冒“蓝猫”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复印件)。
原告以上述证据6-8(均是复印件)证明该司制作的蓝猫卡通制品及使用“蓝猫”注册商标的商品受侵权和行政保护的情况。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认为上述证据6-8无原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质证。
被告友谊公司同意南安篮猫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9,儿童致“蓝猫”信函共8封。原告以此证明“蓝猫”已成了该司的象征,动画片的小观众写给“蓝猫”的信件,邮局会直接送到原告处。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友谊公司同意南安篮猫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10,第25类的第2005810号蓝猫淘气文字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第3049523号、第3066575号、第3066576号图形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第3066744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1601471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28类的第1597136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35类的第3168124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第1675629号图形商标注册证及第1989259号蓝猫专卖店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
证据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蓝猫”图形商标(第1597136号)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原告以证据10、11证明其在第25类、第28类及第35类上拥有为数众多的注册商标,并在第28类上拥有驰名商标。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司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个案认定效力,原告不能由此享有跨类保护权利。
被告友谊公司同意南安篮猫公司的质证意见。
证据12,被告南安篮猫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查询材料。
证据13,被告南安篮猫公司侵权产品照片14张。
证据14,被告南安篮猫公司招商宣传画册。
证据15,南京市工商局商标的使用调查实验报告(复印件)。
证据16,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原告以证据12-16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南安篮猫公司对证据12、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恰能证明该司能合法使用“蓝猫”文字。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3中照片的形成地点,因此证据来源不合法。对于证据15、16,被告南安篮猫公司认为没有原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质证。
被告友谊公司同意南安篮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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